裁判要旨:因继承而引起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在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情况下,物权变动的状态已经明确,不能因未登记或者
父母含辛茹苦的把孩子抚养成人,为了让孩子未来有所依靠,减轻生活压力,现实中,父母出资给孩子买房的现象较为普遍,赠与孩子房产本是一种表达爱的方式,但遇到不懂感恩不知孝顺的儿女,赠与的房产又能否收回呢?
从实务判例来看,在遗产继承中,有可能同时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等多种继承,当多种继承同时存在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一种?回答这个问题,要先明白各种继承的法律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遗嘱,指定全部或部分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特定人员继承。遗嘱继承能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
案情简介 1981年,陈某与张某结婚,二人均系再婚。陈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系本案原告1和原告2。张某与前夫生有二子,系本案被告1和被告2。被告2与陈某形成继子女关系。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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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关于遗产和遗嘱的新闻层出不穷,有兄弟姐妹争抢遗产反目成仇的,有老人立遗嘱把房子不给儿女给外人的,也有父亲过世儿女一致放弃遗产钱房都给母亲一人的。以上这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