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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同时存在时,如何适用?

案情简介

原告侯宝贵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侯某德、母亲马某燕有一套房产(面积66.8平方米)。2003年3月12日父母在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要求该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2008年2月18日,母亲因病去世,后父亲与原告共同生活五年,由原告照顾其生活,直至父亲去世。

因房产继承问题,原告与各被告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公证过户。另外父亲去世后留有存款等11万元,也应当一并继承分割。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按照遗嘱由原告继承位于某地的房产(面积66.8平方米),现值约16.7万元。2、依法继承、分割父亲存款约11万元。

被告侯某喜辩称,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房产(面积66.8平方米)是其父亲的房产,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其父母与原告办理房产公证时其与其它三被告均不知情,过了好几年才知道。其父亲住院时兄弟姐妹都出钱了。父亲的存款40000元和抚恤金75959.14元由其保管,其与被告侯某成年纪大,参加工作早,对家庭付出多,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其他被告未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诉争的坐落于某地的房产系侯某德与马某燕的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3月12日侯某德与马某燕各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将该房屋留给原告侯某贵继承,该房应归原告侯某贵所有。

侯某德与马某燕留下的存款43433.14元,因侯某德与马某燕未留下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侯某成、侯某喜、侯某欢、侯某梅、侯某贵作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侯某喜和侯某贵对二位老人照顾较多,综合全案考虑,在法定继承部分适当给原告侯某贵、被告侯某喜多分,故侯某喜、侯某贵对侯某德和马某燕的存款各占23%的份额即9989.63元。侯某成、侯某欢、侯某梅对侯某德和马某燕的遗产各占18%的份额即7817.96元。

抚恤金72526元,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是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而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但可比照遗产进行处理。在具体的分配方面,参照上述比例。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位于某地的房产归原告侯某贵所有;原告侯某贵和被告侯宝喜各分得继承款9989.63元、抚恤金16680.98元,被告侯某成、侯某欢、侯某梅各分得继承款7817.96抚恤金13054.68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即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父亲侯某德、母亲马某燕的夫妻共有房产,二人于2003年3月12日办理了遗嘱公证,指定该房产由原告侯某贵继承,因此遗嘱继承优先,该房产应当归原告侯某贵一人所有,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对于被继承人侯某德与马某燕留下的存款43433.14元,由于未留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原、被告均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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