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40岁的男子高某,不幸因病去世,去世之前,高某将自己名下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一辆奔驰轿车,全部遗赠给与其交往一年的女友,可万万没想到,在高某去世后,女友王某拿着遗嘱,想要高某父母配合过户时,却遭到了高某父母的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高某父母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王某认为,遗嘱是高某自己书写的,自己只是遵照高某的遗愿进行,高某父母没有理由不过户给自己。
高某父母则表示,高某名下的房产,是二老花费了大半辈子的积蓄买的,现在儿子去世,二人不仅要忍受丧子之痛,连带养老都成了问题,所以王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律师解读】
1.从法定继承人的角度来看,虽然王某在高某去世的前一年,一直陪伴在高某左右,与高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为二人只是普通的情侣关系,所以王某不具有遗产继承的权利,而高某父母,也是毫无争议的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
但现在的关键是,王某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在去世之前,立了遗嘱,决定将所有遗产遗赠给王某,这就让王某有了继承的权利。
在这里,部分网友可能认为,高某所立的遗嘱,既没有进行公正,也没有邀请见证人,所以应当是无效的,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需要公正、有人见证才能发生效力。
2.按照《民法典》规定,我国的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遗嘱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当出现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而关于上述遗嘱的生效条件,公证遗嘱必须要求公证人公证机构办理,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则必须要求两个见证人在场。
也就是说,除去公正遗嘱外,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比如自书遗嘱,就没有必须要求公正人在场。
而在本案中,高某生前立的遗嘱,恰恰是自书遗嘱,因此,遗嘱是否公正、是否有见证人,并不影响自书遗嘱本身的效力。
3.《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意思就是说,只要遗嘱是本人亲笔书写,有本人亲笔签名,在注明日期,遗嘱就具有法定效力。
在本案中,高某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也签了名字,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
这里网友可能会有疑问,高某立自书遗嘱的时候,只有高某、王某二人在场,如何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其实这就涉及到《民法典》的举证问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王某在高某去世的时候,拿出了自书遗嘱,如果高某的父母有异议,则完全可以申请笔迹鉴定,或者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反驳遗嘱的真实性。
但现在的情况是,高某父母并未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说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是没有争议的。
4.《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高某既然有了自书遗嘱,在高某父母又具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王某就享有全部的继承权。
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王某虽然享有继承权,但也要考虑到高某父母的养老问题、大众的正常价值观。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王某和高某父母达成了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也告诉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也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公证。
来源:大武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