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顾大爷和严大妈1960年登记结婚,2003年7月30日顾大爷承租的公房出售,顾大爷购买下来后于当年的8月30日与朋友朱大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十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给朱大姐。2003年9月1日,朱大姐支付了相关契税并于同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时间来到2020年,严大妈却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大姐归还房子。按照严大妈的说法,她因为身体不好所以房子一直是由老伴出租管理,没想到在另外一场房屋诉讼中方得知顾大爷将房子出售给朱大姐,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所以决定诉诸法律。
顾大爷不光认可了老伴近期才知道房产被变卖的事实,而且主张房子其实是他送给朱大姐的,因为那个时候朱大姐无房居住,于是他就自作主张将房产过户了,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根本没有支付价款。
朱大姐对于老两口的说法非常气愤,她表示,首先顾大爷夫妇非常恩爱,一直生活在一起,凡是都要互相商量,顾大爷根本没有必要隐瞒妻子无偿卖房。其次,顾大爷在杨浦区法院的另一份起诉状中称:“因被告(朱大姐)没有固定的住房,2003年8月我和老伴还把我们名下的一套45平的住房过户到了被告名下”,也说明转让房产一事严大妈很早就知晓。
关于房款的问题,朱大姐说2003年现金交易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她的父母是做生意的,她从父母那拿了钱,又向亲戚借了一些,凑足了十五万元回到上海,在顾大爷居住的小区门口将现金给了他,同时朱大姐还提供了个人房屋出售发票、契税完税证以及个人房屋修缮基金结算交割单证明相关事实。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是顾大爷在婚后购买的,属于顾大爷和严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顾大爷将房产转让给朱大姐,朱大姐主张她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是善意取得,故朱大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003年的15万元并非小数目,朱大姐说她带着父母给的现金回上海确实有违常理,所以法院对其已经支付房款的意见难以采信。
同样,朱大姐认为严大妈早已知晓房屋被出卖的事实,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朱大姐关于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顾大爷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财产,损害了严大妈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认定顾大爷和朱大姐的买卖合同无效,朱大姐配合将房产恢复登记至顾大爷名下。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