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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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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生活中遇到不能自己书写的情况下,该怎么解决,下面请看案例,从中得到一定的答案。

【案情简介】
  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A幢520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为原告杨某与配偶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原告与李某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女李某一,长子李某二、次子李某三。2004年10月1日,原告丈夫李某委托律师王某代书遗嘱,并邀请三名见证人见证了代书遗嘱的过程,遗嘱内容为:“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A幢520室房屋为李某与杨某二人共同所有,属于李某个人所有的部分由杨某一人独自继承”。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因病去世,杨某与子女关系不睦,长女李某一不同意按照遗嘱处置其父遗产,家庭矛盾突起,杨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遗嘱的效力。
【案例评析】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某生前立遗嘱,处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所有部分产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真实性的认定应从遗嘱内容及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遗嘱内容。
  1.李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系受他人胁迫、欺骗立下遗嘱;
  3.李某所立遗嘱未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李某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有部分的产权,内容合法;
二、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系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属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人李某口述遗嘱内容;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律师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构成的要件,形式合法。
  综上,李某2004年10月1日所立的遗嘱内容和形式均合法,为有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李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其遗嘱执行,故涉案房屋中属于李某所有的部分归原告杨某继承所有。

关于代书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两个以上见证人。这里既有人数的要求,也由对身份的要求。对于人数要求为两个人及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说,至少是两个人才有效,无上限;对于身份要求,《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因此,在立遗嘱时,一定要避免这些人作为见证人,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所谓在场见证,必须至少两个见证人全程在场,在时间上必须是同时,不能是交叉。

  3、代书,指的是代为书写,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必须代为手写,但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建议尽量手写。

  4、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签名能够证明内容是得到了签字人的确认,而时间是一种客观记录,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

  正所谓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一个先到,提前利用法律工具安排好身后事,对家人,对自己都是一份最美好的祝愿,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自己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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