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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先立个遗嘱?

 近日,一则关于男子在离婚冷静期内连捅妻子数刀致其死亡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话题也再次被推上热搜。

   众所周知, 离婚是一件不容忽视的人生大事。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个人的生活、情感以及社会交往等各个方面都将因这一重大变化而受到影响,需要重新适应和调整。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
    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李某与妻子王某经过协议达成离婚,孩子跟随王某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李某自愿承诺向王某支付8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育补偿款。然而,离婚后李某并未按约定向王某支付这笔款项,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李某是家中独子,其母亲不幸在他与妻子离婚冷静期内意外离世。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意外得知李某母亲去世时遗留了一套房产,并且李某已经将该房产出卖。基于这一情况,王某要求分割李某从房屋出卖中获得的售房款。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母亲去世时李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李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房屋售房款共计180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内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上述案例一中,如果李某母亲留有遗嘱,且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李某个人财产,该房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主张分割。

离婚诉讼期、离婚冷静期依然属于婚姻存续状态。这期间,夫妻任意一方一旦离世,其配偶依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方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法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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