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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继子女的继承权

  再婚后的继子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很多再婚家庭关注问题。

  有一位优秀的企业家于某,再婚前有一儿子,协议约定儿子与前妻一起生活,由父亲负责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再婚的妻子有一女,带在身边生活,后来于某因肝功能衰竭医院抢救无效突然去世,于某生前并未立有任何遗嘱。两任妻子因第二任妻子带来的女儿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争论不休闹上法院。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继父母未承担继子女的任何费用,只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顾,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是一种姻亲关系。

  最后法院认定,鉴于小女儿从三岁开始就与于某一同生活,于某去世后女儿已经9岁,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被继承人与继女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妻子前婚带来的继女,也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同等的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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